为了认真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实训)教学的管理,实现实验(实训)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及实验室工作效率,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训)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实训)教学环节,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实训)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实训)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实验(实训)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创造能力、动手能力和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使学生初步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实验(实训)教学工作必须遵循教学本身的客观规律,要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培养学生养成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二章 实验(实训)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组织教师根据要求编写修订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使实验教学体系适应于学院教学改革要求。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组织教师根据大纲的要求征订或编写实验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按教学计划开出实验课,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条 授课教师应在每学期期初根据教学任务填写实验教学日历,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讲义(指导)认真备课,准备实验讲稿和实验教案。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组织教师根据教学任务按要求填报低值易耗品及仪器设备需求,经论证、审核后报学院采购。
第六条 每次实验课前,教师要做好一切实验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验用材料和工具,对实验(实训)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难度较大或新开的课程应要进行预实验。
第七条 上实验(实训)课时,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实训)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实训)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验(实训)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第八条 实验课程结束后,教师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 凡独立开设实验(实训)的课程,其考核应该包括平时考核和结束考核,平时考核可分为实验(实训)操作和实验(实训)报告完成情况等,结束考核应以技能考核为主;非独立开设实验(实训)课的课程,应按一定比例将实验(实训)的成绩纳入课程总成绩。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自身性质和发展要求制订出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在保证完成计划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学生开放。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接受计划外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或开展社会有偿服务;经批准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按学院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等实验物资的领用和管理及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按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等现象。
第十四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四章 实验(实训)教师职责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教师应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实验(实训)教学工作,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教师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好实验(实训)指导,要认真遵守学院有关规定,以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实验(实训)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新进教师必须经过试讲、试做,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指导实验(实训)。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教师应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新的实验(实训)技能及仪器设备操作技能,从而确保教学质量和实验(实训)开设水平。
第五章 实验(实训)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教学档案是实践教学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像等历史记录,是考核实验教学效果、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研究实验教学规律的主要依据,同时又为教学评估、教师考核等提供凭证材料,各教学单位要认真积累、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教学档案包括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基本教学文书及信息统计数据资料。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安全制度等;基本实验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进程表、教材、讲义(指导)、讲稿、教案、学生实验(实训)报告等;实验信息统计数据资料包括实验教学项目、专任人员、基本情况、经费情况等教育部每年度要求各高校上报的实验教学信息统计数据。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我院实验室工作人员主要为从事实验教学辅助工作的各专业专职和兼职教师,各专业教师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成绩,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以实验室工作的工龄、实验技能和工作成绩作为评定职称和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检查和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环保、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保证。全院各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加强安全教育,重视安全技术工作。各系部负责人是实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分管实验室的具体安全工作,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制度和设施,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应对易燃、易爆、粉尘、有毒(物质)气体、高温、低温、高压、放射性物质、病菌、激光、超净、热幅射等各种对人体有害的实验室环境及有关设备,制订出严格的操作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由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执行,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与身心健康。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学院有关安全的规定,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试剂,易爆和剧毒危险品,应按规定设专用仓库存放,并指定专人(2人)妥善保管。领用时要严格掌握,专人领用保管,安全防范措施可靠。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科研成果、实验数据、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尽量采用危害性小的实验方法,妥善处理好有毒害性试剂的容器和实验动物尸体,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对由于主观疏忽和违章操作等原因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损失等重大事故时,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做出严肃处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系部可根据各实验(实训)室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文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