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5-18

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立志为人民健康服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在院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四)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在院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者。

(六)在院期间第二次留级者。

(七)结业学生。

第三条 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beat365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手续

(一)由各系部逐个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各项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评通过后,列入拟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就毕业生资格、成绩情况、有无处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复查情况反馈各系部,同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持学位评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方可开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后,将评定决议以正式文件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办理填发学士学位证书事宜。

(五)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获得者有关材料严重不实或发生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消。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beat365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beat365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院教字〔2018〕2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