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科教办公室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凡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或延期期满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科教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因开展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需提交创业相关证明材料);(三)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第六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应在规定入学报到日期前持入伍通知书、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到科教办公室办理保留入学手续,学院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科教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项目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接受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愈后申请复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科教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复查,确已符合体检标准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在学院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校办理缴纳学杂费和注册手续。学生所在年级应在开学两周内对正常报道学生完成注册手续。学生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办理学籍注册登记,以取得学习资格。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能超过两周。凡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学生应当持考试证件,自觉遵守考核纪律,参加学院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学业成绩表。按校际间协议,学生在学院认可的其他大学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经外校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学院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则可作为公共选修课记录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机试、口试、实际操作、社会实践、论文等形式。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计分。
第十二条 成绩记载办法如下:
(一)学分计算:每门课程一般修满18学时为1学分,实践课36学时为1学分,临床实践教学1周为1学分。各门课程的学时及学分规定按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学分的计算,取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的5值,非5值按一二舍、三四入、六七退、八九进计算(即0.1、0.2舍去,0.3、0.4以及0.6、0.7计为0.5,0.8、0.9计为1)。
(二)考核成绩与绩点换算表
百分制:绩点=(成绩-50)/10,成绩小于60分,绩点为0
五级分制: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成绩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课程考核所得绩点×课程规定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规定学分
(四)学分替代与奖励:
(1)必修课多选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
(2)学生应修满学籍异动后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方可毕业,学籍异动前后课程可根据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课程替代。
(3)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院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实施办法按学院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等执行。
(4)本校自动退学后再次入学的学生或在与我校相同层次及以上国内医学院校学习自动退学后通过高考进入我校的学生,其原已修读的大学学业课程,经课程开课教研室认定报科教办公室审核后予以承认。课程学分按现专业规定的学分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强化过程考核,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计算方法按beat365体育教学评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因事、因病请假,请假时间在3日(含3日)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年级审批;请假时间7日(含7日)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年级报学工部审批;请假时间超过7日的,由学生所在年级及学工部审批后,报科教办公室备案。学生在见习、实习等实践教学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请假(如参加招聘会、研究生考试等)的,由所在科室主任、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单位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即教学医院科教科或医教科批准),并经学生所在年级报科教办公室备案,具体按学院实践教学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期满应在审批单位办理销假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于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科教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同年级同专业该门课程的缓补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1次,补考及格后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学生对已经及格的课程,并成绩小于68分,可于在校期间申请重修,按学院课程重修的相关规定执行。申请重修后按最高实际成绩录入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重修某门课程,须于规定时间选课、学习并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应以诚信为本,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对失信学生进行调查和认定后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院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暂缓授予、不授予等处理,对已取得的予以撤销。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实验、见习及其他实践性课程必须考勤,如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应予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 课程确定与学年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须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按学年确定必修课程,自由选择选修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向学院认可的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申请跨校辅修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以公共选修课进行认定。对可以替代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经相关教研室认定,科教办公室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准予选择下一学年的课程。补考不合格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非医学类专业实行创新创业学分与实践教学学分有效融合,大学生创新创业期间,可免修实习、创新创业教育等非医学类实践类课程,并计入学分。创新创业获得省市级以上成果者,按创新创业课程替代3学分公共选修课课程。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院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实行阶段性学习状况测评。测评成绩按考试课计入学业成绩,不合格学生需补考合格。未通过测评的学生不得进入后续阶段学习。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学院转专业相关规定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等,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专长,需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学生第一学期所修考核类型为考试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以上(含1.8)且所修考核类型为考试的课程成绩位于班级(大班)排名前60%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高招报考时的文理专业不得互转;
(二)第一学期所修考核类型为考试的课程有补考的;
(三)受过学院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可根据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课程替代,公共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已取得合格成绩的非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则按选修课记入本人学业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课程应当以重修方式补修。
第二十八条 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在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有立功表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入学院其他专业学习,具体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
第三十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出)。
学生申请转学(转出)的条件: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如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讨论后认为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转出、转入):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高考录取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三)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
(四)不同招生类别之间转学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三年级及以上者。
(七)色盲、色弱的学生,我校医学类专业不予转入。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转出)由本人书面提出转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须转入学校出具接收函),由所在年级报科教办公室审批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出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后办理转学手续。
申请转入我校的,需由本人书面向学院科教办公室提出转入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科教办公室审批,认为符合学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接收函,商请转出院校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辅 修
第三十三条 辅修分辅修课程和辅修专业。学生申请辅修课程,由科教办公室审批。辅修课程考试合格,发给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四条 五年制专业学生在校第一、二学年学习成绩优秀,四年制专业学生第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考试课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申请的辅修专业只限非医学类专业,所申请专业的学科门类与自身所在专业学科门类不能相同。已完成主修专业全部教学计划、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但仍想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攻读第二专业者,亦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生申请辅修专业,须经科教办公室审核同意,学院审批。学生最多只能辅修1个专业。
第三十五条 准予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选课学习。第一专业已取得学分的同级相同课程可予免修,已取得的学分有效。低级别的相同课程必须通过重新学习获得相应学分。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同时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院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程有一门或辅修课程有不及格,即暂停该生的辅修资格。待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辅修资格。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或保留学籍: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证明应当停课治疗,一学期必须治疗休养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三)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在校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
(五)入伍、创业等其他符合条件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年级审核,报科教办公室审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即取消学籍。
第三十九条 休学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每次以一年为限。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可续休一年。除特殊规定外,学生在校期间累计申请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
(二)因伤、病(非精神类疾病)休学的学生,除住院治疗外,应回家休息。其医疗费按学院相关部门出台的在校生医疗管理办法处理。
(三)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先到校办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退学手续。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五)学生因抑郁等精神类疾病休学的,需经校医院会同学生管理部门组成的复核机构复查,在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确需休学的方可申请休学。
(六)毕业当学期不办理出国留学、创业等因事休学手续。
第四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含精神类疾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精神类疾病需专科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会同学生管理部门组成的复核机构复查,并在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能正常学习且不影响其他学生健康和学习的,方可申请复学。
(二)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休学证明,向所在年级申请复学,经科教办公室批准同意后进入下一年级或适当年级学习。
(三)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学生,在学院认可的国外大学所学习的学院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经国外大学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复学后可按学院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学院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以外的课程成绩可按公共选修课成绩录入。
第八章 留降级、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或降级:
(一)一学年必修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学分达到26学分及以上;
(二)一学年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学分达到18学分及以上;
(三)自入学起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及以上;
(四)本人申请、学院认为需要者。
留级或降级后,原不合格学分在学籍处理时不累计计算,学生留级前的考试成绩绩点达到1.8分(含)以上的必修课程,留级后允许免修。
第四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缓补考成绩录入后办理留级或降级手续,由学生所在年级负责按条件筛选汇总提交科教办公室审批办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必修课程考核经补考不合格学分达24学分及以上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累计超过其最长学习年限尚不能毕业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
(五)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七)超过两周未办理学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学生在学期间受到3次学业预警(含第3次),留降级两次者。
(十)本人要求退学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须经年级提出意见,科教办公室审核报学院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除本人申请退学外,学院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年级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院官方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之日10个自然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对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在退学通知下发10个自然日后直接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并注销其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退学处理决定10个自然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章 毕、结业及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重新学习、辅修、休学或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可超过其规定学制时间。但累计在校时间四年制专业学生不得超过6年,五年制专业不得超过7年。休学创业的可在以上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放宽2年。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应根据培养目标作全面鉴定,着重点应放在综合素质、学习能力、身体健康等方面。
第五十三条 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美合格,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包括选修课),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细则》及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时不论何科,因故缺实习达总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考试,必须补足实习时间后方可申请毕业,符合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主要课程以及毕业技能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发给结业证书。但申请延长后的在校总时间不得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最长年限。结业学生在其结业后2年内,向学院申请重新学习,符合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如逾期不申请者,作永久性结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基本学制,并已修读完所有课程,但仍有部分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未获得,可以根据学生个人意愿,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继续学习,但必须缴纳学费。取得规定的学分后,予以毕业。对条件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二)申请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2内可向学院提出申请重新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后,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未能毕业(结业)、退学,但学习满1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未满1年的,可以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细则》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章 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关键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年级初审同意后,提交科教办公室进行审查,经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等核查认为确需修改的,方可修改。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和违反诚信、弄虚作假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有权予以追回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科教办公室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beat365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院字[2015]年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更新的,按最新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教办公室负责解释。
beat365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