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为使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一)一级管理组织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认定工作。
组长:分管院领导
成员: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处负责人
(二)二级管理组织
各系分别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秘书、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组长:各系负责人
成员:相关秘书、辅导员
(三)三级管理组织
各系根据具体人数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不少于班级(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学院参照合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建档立卡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将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三、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认定之前,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本人手工填写个人承诺,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每年9月份,启动全院学生贫困生认定工作,10月份完成。
(三)开学后两周内,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上述确定的认定标准,在班级评议小组内公开投票、唱票的方式,按班级人数的30%推选出贫困同学名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系部认定工作组在接到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要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才能予以更正。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各系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无异议后,系部工作组于3个工作日内将《家庭经济信息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留存各系备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信息汇总表》,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汇总结果进行审批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填写《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按要求报送省资助中心。
四、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财务处、学生处、加强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二)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
(一)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二)各系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系工作组和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工作规程。
本实施细则由beat36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beat36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院字〔2019〕16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