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较广的重要工作,学院各级领导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并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工部负责对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资金筹措、指导并监督资助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各专业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日常工作。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应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的条件及认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具备的条件
(一)学生本人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达到良好,志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生活节俭,不吸烟、不喝酒、无高消费表现;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和学院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残疾学生及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全部享有助学金;对在校就读的孤儿优先予以资助;对重点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程序
(一)新生开学一周内,向新生发放《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新生及在校学生本人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二)年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适当范围、适当方式在全系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报学工部审定。
第四章 资金的筹措及资助类型、比例
第八条 资金的筹措采取自筹和吸收社会捐资及政府适当支持等多种渠道筹措的办法。
第九条 学院从每年提取专项经费,作为特困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补助、特困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第五章 资助形式
第十一条 特困补助
特困补助是学院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给予学生的补助。
第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
学院对于个别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必需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的,可以适当给予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是学院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学费减免申请受理每学年一次,原则上不限定人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年级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
(一)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身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院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二)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校园秩序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根据岗位、工作强度不同给予报酬;
(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处资助中心为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不同类型的勤工助学活动,按有利于工作原则,由不同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别负责学生院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
对经济极其困难的学生,由学生处提前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办理助学贷款(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六章 资助的解除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三)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除需全额补交减免或补助的费用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专款专用,按期到位,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
第二十条 要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在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实施年度定期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